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更好地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教育学生严格自律、遵纪守法,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条例》(教育部令第41号)、《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实施细则》之条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处分的适用范围、种类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信阳艺术职业学院就读的所有在校学生。
第三条 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 对违纪情节轻微,尚不足按本条例处分者,给予口头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4.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5.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7.屡次违反学校条例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8.在留校察看处分期内,再次违纪的;
9.带头出版和传播非法刊物、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的;
10.违章用电、用火造成火灾或重大损失的。
第六条 对扰乱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的,给予下列处分:
1.故意损毁学校公用标志或正在发生效力文告(通知、通报、公告、布告、封条等)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在公众场所起哄、扰乱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不听管理人员劝阻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安全隐患的加重处理。
3.阻碍、拒绝、不配合学校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开展工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学校管理人员开展工作时进行辱骂或者使用暴力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在参加各类大型活动中,不听从指挥,造成混乱、拥挤或者有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故意制造混乱或挑起事端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谩骂、威胁师长、无理取闹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6.组织、参加或煽动闹事、罢课、罢餐,拒绝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未经批准上街游行、示威、举行大型集会,书写或张贴大、小字报等扰乱校园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七条 打架斗殴者给予下列处分并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持械打人或动手打人且伤及他人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打群架为首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为他人斗殴提供器械,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4.威胁、恐吓他人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勾结校外人员参与学校打架、闹事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 对偷窃、诈骗、冒领、侵占公私财物或窝赃者,除归还、照价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有作案行为但尚未造成经济损失者,给予警告处分;
2.作案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3.为偷窃、诈骗提供信息、工具,或进行掩盖、提供伪证、窝赃、销赃者,视情节给予与作案者同等处分;
4.拾到他人财物不归还失主或不上交据为己有者,除归还财物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多次作案屡教不改或作案性质恶劣、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对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利益,伪造、私自涂改、仿造证件证明者,除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九条 抢夺、勒索财物者,除退还财务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条 本人或指使他人搔扰、造谣、诽谤、辱骂、恐吓、威胁、诬告他人,除道歉和消除影响外,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经劝诫及时停止、未造成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抽烟、赌博、喝酒、酗酒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一切教育教学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无故不参加者,按旷课处理。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旷课一天按8学时计算,假日除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旷课5—8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
2.旷课9—12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13—16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17—2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累计达到24学时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 学生不按规定时间到校注册,或不办理相关手续私自离校,超过两周以上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学籍。
第十三条 考试作弊者,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详见《信阳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十四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除照价赔偿外,视性质和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未办理相关请假手续夜不归宿的,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擅自更换寝室或床位住宿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六条 擅自留宿他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生活作风庸俗、道德败坏者给予下列处分:
1.利用不正当手段窥视、获取他人隐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有滋扰、调戏、侮辱、猥亵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等行为者,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违背社会公德,行为恶劣、影响极坏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贩卖反动、淫秽制品及非法出版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窝藏、吸食毒品者,容留、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校园网络安全,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的,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给予下列处分:
1.在校园网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步各种谣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公开和传播属于国家秘密的各种文件资料,或泄露处于保密阶段的有关资料、数据、图(照)片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发送反动、淫秽信息、宣扬传播反动、淫秽制品,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或影响正常秩序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在互联网上使用侮辱性的语言、文字对他人进行谩骂或人身攻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其它违纪行为的处理:
1.破坏草坪、花卉、树木、雕塑、公用电话等公共设施设备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破坏或私自更改水、电、气、网线、电话线线路及其它计量设施,或实施窃电、窃水等盗窃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有违规使用明火、私拉电线、使用违规电器、灶具等行为的,除没收器具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火灾的,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在学生公寓楼内停放电动车或存放其他有碍通行的任何物品者,给予警告处分。
5.在校内饲养宠物,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高空抛物者,根据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7.不办理请假手续,采用闯岗、翻墙等非正当方式外出,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校纪,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可从轻或免于纪律处分:
1.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态度端正,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且没有造成重大伤害或恶劣影响的;
2.确系他人胁迫所为,并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有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校纪,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1.违纪后不能深刻认错的;
2.故意干扰调查的;
3.集体违纪中的主要人员;
4.纠集校外人员参与违纪的;
5.已经受到过纪律处分的;
6.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处理人员的;
7.有危害公共安全或毁坏消防设施行为的;
8.其它应该从重处分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办法中相类似条款或其他有关条例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受到纪律处分,在处分期内不具有享受奖学金和获得评优、担任学院级以上学生干部、党团组织发展等资格。
第四章 处分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对违纪学生,要多做说服教育工作。处分时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处分决定的报批程序:
(一)准备材料:学生违纪行为发生后,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整理相关材料,并听取学生本人陈述。
(二)学院研究: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领导开会进行研究,填写《学生违纪处理意见申报表》并附相关材料(学生检查、旁证材料、受害人材料等),在学院研究后3日内报送学生处;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送者,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学生处说明。
(三)学校审批:学生处对学院上报的学生违纪材料进行审核,将拟处分决定告知违纪学生或其代理人,告知违纪学生或其代理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违纪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最终作出处分决定,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其中,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其他专门会议研究决定,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八条 涉及两个学院以上的学生违纪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处与所涉学院研究处理意见,报学校批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处分决定做出后,由学生处通知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将学校处分决定书及处分决定送达通知书送交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字;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学生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的时间以送达日期为准;进行公告的,以公告结束之日为准。
第三十条 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学生,可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申诉流程详见【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学生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不得撤销。
第三十二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当在收到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当日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凡无理取闹,拒不离校者,学校可采取强制措施,令其离校。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